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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在《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0929号)和《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流程》(湘科计字〔200930号)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1.强化管理责任。项目办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统筹和协调,具体职责分工为:发展计划处负责组织协调、立项综合评审和综合验收;科研条件与财务处负责立项预算评审、财务验收及专项经费使用监管;纪检监察室负责专项组织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监察、年度评估;重大专项处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对接。各专项执行处室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设计和实施管理,强化专项设计、技术评审、实施管理、变更调整事项论证、评估与验收材料审查、专项宣传等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专项全过程跟踪管理。

2.加强立项管理。按照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重点产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科技需求,采取项目申报与自主设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专项目标定位,增强课题间的关联性,突出标志性成果产出、转化及产业化的最终目标。加强对市场的预期评估、对任务目标可行性的评价,降低实施风险。强化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实施方式,突出专项实施与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平台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每个专项的承担单位一般不超过4个。

3.强化承担单位法人和首席专家的责任。加强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履行情况的考评,发挥法人单位在专项实施中的协调与保障作用,包括保障实施基础条件、落实配套经费、规范经费使用、管理资产和成果等,强化对绩效支出的管理,保障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强化首席专家负责制,充分发挥首席专家的组织作用,加强对首席专家在专项组织协调和技术研发中的评估考核。

4.规范合同管理及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加强合同审查力度,计划任务书的指标须与技术评审、综合评审、预算评审确定的指标一致。在专项执行过程中,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技术路线、经费配置和承担单位及相关课题负责人的变更调整,严格执行申报制度,由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及时提出申请,专项执行处室组织可行性论证、提出初步意见,项目办提出拟办意见,报厅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5.加强年度评估工作。评估要以效益、效果、质量为中心,根据不同类别的专项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强化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进展的考评,强化对变更调整事项的考评。项目办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处室、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反馈评估结果;需整改的,由执行处室负责督促落实,落实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6.完善综合验收制度。细化专项综合验收指标,设立筛选性指标和量化性指标,形成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筛选性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量化性指标包括:研发目标完成情况、成果产业化或应用推广情况、管理情况和经费到位使用情况四大类。加强对专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具体核查。对于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项目,要把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成果能否转化及转化的质量、预期效益作为根本评价标准,并把技术合同认定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专家验收组进行量化评分(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通过验收,75分以下为不通过验收),结合定性评价,形成综合验收意见。

7.强化专项经费投入、支出和监督管理。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培训,规范预算评审、经费拨付及使用监督、财务验收等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建立后补助、以奖代拨的专项经费投入方式。改革专项经费拨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单位。加强承担单位会计核算、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财务验收制度,经财务审计需要整改的,1个月内整改到位,并上报整改报告。

8.规范评估和验收会议制度。评估验收专家组须考察主要实施现场。首席专家和课题负责人须到会汇报。评估、验收会议安排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厅党组有关文件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节约务实,每个专项的评估验收组成员不超过8人,其中专家不超过5人、厅内人员不超过3人。完善评审专家承诺制度,突出保密和纪律约束,加强对专家信用的评价,增强评估验收工作的公信力。

9.加强信息化管理和宣传表彰。将专项纳入省科技计划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加强专项实施成效的宣传,及时公布年度评估、验收结果,对实施成效明显、管理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加强专项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对取得重大技术成果、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在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专项等计划立项上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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