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卡通熊”属于谁?河南冰熊:我们先“养”的 |   |  
	朱爱民于2016年获“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但发现河南冰熊公司生产、浙江华美电器销售的“冰熊冰柜”使用了“卡通熊”图案,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冰熊公司、华美公司停止使用“卡通熊”图案。
 
	二审法院查明:虽然“冰熊冰柜”上使用的图案与朱爱民“卡通熊”作品构成高度近似,但冰熊公司提供2014年4月2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视频、《2015年度冰熊产品展销合同》等证据,证明冰熊公司、华美公司在朱爱民取得“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之前已经在先使用 “卡通熊”图案。省高院二审改判驳回朱爱民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作品登记权人抢先将他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向法院主张权利以谋取利益的恶意诉讼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本案在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遏制恶意诉讼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   |  | 【刷新页面】 【关闭窗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