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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分托机”不是你想生产就生产的 | |
刘丙炎享有“自动分托机”实用新型专利权,2010年许可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制造、销售专利产品。2011年,刘丙炎发现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SD-20自动分托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诉至郑州市中院,该院判令格锐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20万元,二审调解结案。
2018年,刘丙炎再次发现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致公司)使用的由格锐特公司生产的WYFHA1-2-A型分托印字机侵犯其专利权,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判令格锐特公司和天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格锐特公司赔偿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80万元,天致公司在20万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较高的赔偿数额,严厉制裁重复侵权行为,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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