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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1年内是否能从事与原单位职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巨正公司与武汉工程大学签订微型气敏传感器研发合同,并于2013年8月招聘雷鸣为研发工程师,负责开展MEMS气体传感器的研发,包括芯片设计及代工、敏感材料浆料配方与涂覆工艺研发和传感器的应用研究等。

2015年4月17日,雷鸣从巨正公司辞职,同年4月30日雷鸣成立了微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MEMS传感器及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2016年11月3日和2017年3月6日,微纳公司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可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敏感材料及其制造方法”等三项发明专利。为此,巨正公司和武汉工程大学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雷鸣和微纳公司停止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并撤回该三项发明专利申请等。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雷鸣作为巨正公司的原研发人员,曾从事敏感气体传感器的研发工作,雷鸣申请的在先撤回专利与其在巨正公司的工作任务有关,并距离其离职不满一年,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判决微纳公司撤回三项诉争专利申请。

一审宣判后,雷鸣和微纳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经过将三项诉争专利与在先撤回专利的研发背景、发明目的和主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比分析后,涉案三项发明专利中,仅其中一项与其在巨正公司的职务行为有较大的相关性,对于另外两项,雷鸣和微纳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进行了持续研发,对于专利申请的内容有实质性贡献,应当对其申请权予以保护,故判决武汉微纳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一种可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敏感材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巨正公司和武汉工程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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