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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全棉无纺布医用敷料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 全棉时代公司是涉案发明专利“全棉无纺布医用敷料的生产方法”的专利权人,其起诉宜昌欣龙公司、欣龙股份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赔偿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60万元。
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宜昌中院与各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共同到宜昌欣龙公司水刺无纺布生产车间,核实该公司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工艺流程。该院认为,根据现场勘查核实情况,宜昌欣龙公司采用的生产工艺系相较于全棉时代公司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缺少了水刺后的脱脂漂白步骤。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行为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较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缺少相应的步骤时,其实质上为缺少了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故宜昌欣龙公司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工艺不构成侵犯全棉时代公司涉案专利权。
一审宣判后,全棉时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不是一个完整的纯棉水刺无纺布生产工艺过程,勘验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宜昌欣龙公司纯棉水刺无纺布的实际生产工艺,应不予采信。从全棉时代公司二审提交的《监测报告》及其附件来看,宜昌欣龙公司的实际生产工艺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应当认定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判决宜昌欣龙公司停止使用全棉时代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方法以及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赔偿全棉时代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92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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