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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仁堂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南京同仁堂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种植、研发;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销售;保健食品、消毒产品销售等。荆州埠河药店成立于2015年10月27日,经营范围主要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批发与零售。南京同仁堂公司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荆州埠河药店销售的铁锌钙氨基酸饮液、无糖氨基酸、痛可贴腰间盘型等多个产品外包装上印有 “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的企业名称,并同时标注了“世纪同仁”图形,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荆州埠河药店立即停止侵害南京同仁堂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有南京同仁堂公司的名称和字号,同时标注有相应的注册证号、生产登记号及生产企业名称。涉案保健食品的产品包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仅从外观无法判断涉案保健食品为非法产品,南京同仁堂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涉案保健食品的生产与其无关,故不能认定为侵权商品。故判决驳回南京同仁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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