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科普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科普宣传示范与辐射作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我厅对《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湘科政字〔2004〕74号)进行了修订,并广泛吸纳、参考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外省的经验,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12月24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政〔2012〕2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区域内省级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省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相应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能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湖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科普基地的场所: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图书馆、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农村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已被市州或省直部门命名为科普基地的成建制的科普机构。
(五)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省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具有示范功能,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含法定节假日)。
(四)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五)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科普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及设施情况。
(四)以往从事各类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五)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资料。
第八条省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单位申请认定为省科普基地的,可向属地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垂直管理系统下属单位可向其主管的省直部门申请。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
(二)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每年9月份第一周统一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9月底作出审批决定,并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网、湖南科普网公示和公布被认定基地名单。
(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新认定的省科普基地名单报国家科技部备案,并抄送省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科普基地,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证书》,授予“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牌匾。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级科普基地应当接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加强设施建设、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配合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省级科普基地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科普设施、投入、活动情况及开放天数等),并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普基地可享受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对经认定的省科普基地每2年考核一次,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推荐为全省优秀科普基地;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省科普基地资格待遇,并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网、湖南科普网上公布全省优秀科普基地名单和被取消的省科普基地名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和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被取消省科普基地资格的单位,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并抄报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同时,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驻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对评审及认定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湘科政字〔2004〕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