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高新技术企业来电咨询,问给内部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通过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使其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一起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内部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主要涉及的个税规定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分期缴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对本企业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但要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局备案。
(二)税款计算。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税〔2005〕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股权奖励所得÷规定的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的月份数
以上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以获得奖励的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月份数确定,超过12个月的按12计
股权奖励计税价格的确定:
1、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2、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个人获得股权所对应的上年末企业净资产价值确定。
3、股权奖励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
(三)个人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四)技术人员在转让所获奖励的股权之前遇到企业破产,在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无收益或有收益但不足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二、案例分析
例:2015年11月25日,张某作为乙方,A公司(非上市公司)作为甲方,签署了《股权奖励协议书》,约定为鼓励张某长期稳定在A公司工作,经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A公司决定给张某以公司股份总额的1%作为享受奖励股权的额度。以张某2014年07月1日入职计算,到2017年6月30日止,张在A公司工作满三年后,并达到A公司的基本业绩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享受奖励的股权。2017年7月,张某按《股权奖励协议书》约定获得了A公司股份总额的1%股权奖励,A公司2016年末净资产1.2亿元。计算张某股权奖励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1、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应纳税额=[1200000÷12×45%-13505]×12=377940(元)
2、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但要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局备案。
三、注意事项
(一)上述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财税〔2015〕116号)
(二)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也就是人人都有的股权奖励不得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实行查账征收的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