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于经济转型升级的促推作用,进一步提升县域经济创新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县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本县籍公民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均可申请资助和奖励。
三、设立科技创新和专利资助奖励基金,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专项安排。
四、科技创新和专利资助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县科技部门负责。
第二章 奖项设置
五、科技进步奖。
(一)凡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凡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凡当年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奖。
凡当年经批准组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
七、高新技术企业奖。
凡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专利奖。
(一)凡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
(二)凡当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三)凡当年获得湖南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九、专利资助。
(一)凡当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性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4000元;
(二)凡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800元、400元。
十、专利成果转化奖。
(一)专利在县内企业得到转化,且企业年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专利在县内企业得到转化,且企业年新增税收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从县域外引进发明专利并实现成果转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一、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奖。
对每年获得县科技创新工作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
第三章 附 则
十二、科技创新和专利资助奖励由申请对象向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十三、本暂行办法从2015年元月1日起施行,由县科技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