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办法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 益阳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益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专利转化实施并形成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益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权,是指中小微企业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两种形式。
(一)直接质押贷款,是指中小微企业直接向商业银行出质专利权,并以此为抵押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的贷款。
(二)间接质押贷款,是指中小微企业向担保机构出质专利权,并以此为反担保,通过担保机构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的贷款。
第四条 益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立项;市财政局负责补助项目的复核及资金下达,并和市科技局共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及额度
第六条 益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分为贴息补助、担保补助和评估补助三种类型。
(一)贴息补助是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时所支付的银行利息的补助。
(二)担保补助是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时所支付的担保费用的补助。
(三)评估补助是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时所支付的评估费用的补助。
第七条 补助额度:
(一)贴息补助: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担保补助: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担保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200万元以下的每年度给予1—2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2—5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10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担保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评估补助: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评估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200万元以下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8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评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益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微企业;
2.直接质押贷款的需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间接质押贷款的需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和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合同;
3.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所质押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
4.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5.企业必须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6.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第九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登录益阳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报《益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报书》。
(二)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项目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或企业进账凭证;申请担保补助还需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合同(直接质押贷款不需提交);
4.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质押专利权的评估报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质押贷款补助申报材料,每年10月份集中办理质押贷款补助的审核,并根据年度预算资金额度确定具体项目及补助额度,商市财政局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对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下发资金文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补助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定期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