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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科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科基金捐资。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部门联合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等)。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条 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基金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湖南省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省自科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会同省科技厅相关职能处室,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发布,指导科技人员申请。年度指南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50日前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当年申请通知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自科基金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和集中受理相结合,每年度集中评审一次。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可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在组织省自科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机构。

第十条 凡在省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可申请省自科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限为1人;

(二)申请者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者, 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

(三)申请者曾主持(含在研)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或结题;

(四)申请者当年申请(含参加)省自科基金各类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其中只能主持1项;

(五)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2个;

(六)申请者获得过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允许再申报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过面上项目(含往年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类别)资助的,不得再申报面上项目;获得过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再申报省基金项目(不含联合基金项目);

(七)所有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资助范围,申请类别必须符合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办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省自科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自科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上项目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年龄要求申请当年1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要求已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第十二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证的外国籍专家);

(二)申请当年11日未满40周岁,项目组2/3以上成员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须两名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与湖南省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请者的年龄、职称、学位等条件应符合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申报通知和联合基金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四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采用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省基金委审定的程序进行。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的评审和审批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基金办拟定项目评审方案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会同省科技厅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组织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形式审查、同行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审。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学科专家组评审时要求项目申请者到会答辩。进入答辩程序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基金办应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基金办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至少3名专家进行评审。

同行专家评审一般采取通讯网络评审方式。同行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专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申请书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七条 同行专家评审后,基金办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学科专家组会议集中网络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专家由部分处在任期内的省基金委委员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办事公正、热心自科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学科专家组评审。

基金办根据同行评审的意见、学科申报数、优先资助学科及资助经费与项数等控制指标,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专家组评审。提请评审的项目数一般不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

第十八条 基金办根据学科专家组的评审意见,适当考虑单位、学科平衡,确定拟资助项目,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和省基金委审定,基金办根据审定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后,编制省基金年度项目计划,经省基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九条 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基金办应当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等;对不予资助的项目,基金办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向申请人反馈通讯网络评审专家意见。

第二十条 为保证省自科基金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专家和基金办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二)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基金办专职、兼职和聘用工作人员均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剽窃和泄露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计划文件的要求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交基金办。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计划文件要求对申请书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基金办应自收到项目合同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合同书,核准后的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照湖南省科技报告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撰写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办应定期组织检查项目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对未按时按规定要求提交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若不按要求者,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为三年以内,基金办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所有项目均须提交验收(结题)报告,其中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须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其他项目根据实际开展情况可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基金委批准;省基金委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项目的实施: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或违反《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五)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申请,报省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委可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加的参与者、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变更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申请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后续研究,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编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自科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当年编辑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自科基金资助项目均要求验收或结题。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院校联合基金项目除外)须按合同书要求,采用组织专家分学科、分地域以会议的方式进行验收。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院校联合基金项目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以审核材料的方式进行结题,资助项目在实施期间未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但取得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结题:

(一)申请并授权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三)获国家项目资助;

(四)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

(五)撰写公开出版专著1部;

(六)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院校联合基金项目的结题委托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执行,报基金办和省科技厅相关职能处室审核。

第三十三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基金办,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应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审查结题报告,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不按要求者,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4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办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延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省自科基金项目,申请人也可按期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按照《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基金办核准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办会同省科技厅相关职能处室对省自科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配合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自科基金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科技厅基金办和相关职能处室署名举报。

第四十条 省基金委对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拨资助经费、追回已拨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省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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