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推动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的实施,现将《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执行情况,强化责任机制,保证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和《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97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年度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职责明确、公正公开、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是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组织管理的主体还包括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验收评审、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验收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项目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对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2、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并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0日内通知被验收单位,然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5、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项目验收结果。
第七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部门审查。具体包括:
1、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工作总结;
4、项目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决算表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相关佐证材料(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表、专利号等;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九条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评估情况,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经省科技厅审定后书面批复。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省科技厅统一颁发《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建立验收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项目和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