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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发展专项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发展专项(以下简称“发展专项”)的管理,发挥和提高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实力和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主要支持省科技厅归口预算管理科研院(所)和中央驻湘科研院(所)。

第三条发展专项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分类支持;创新投入、协同支持”的原则,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推动相结合。

第四条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依托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行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行业技术进步的技术创新项目。主要包括:

(一)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及科研装备的研发;

(二)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

(三)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培养;

(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五条发展专项实行项目制管理,按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至三年,经费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

第六条建立发展专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从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等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管理,推进和完善发展专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设。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省科技厅负责发展专项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

(二)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三)负责协同财政部门,配置和下拨专项计划资金,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强化发展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专项的申报和预算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和完成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落实配套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专项资金;

(四)配合做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具体工作;

(五)做好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按要求编报专项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

(六)保护与管理专项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资产。

第九条充分发挥专家在发展专项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和经费预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

第十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估、培训、过程管理和信息化服务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发展专项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发展专项的定位和支持重点;

(二)产学研协同创新目标明确,与技术创新或产业开发协同合作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明确了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项目计划任务指标具体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完成,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实现转化及产业化,或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

(四)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人才队伍、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

(五)发展专项自筹经费应不低于财政拨款经费。

第十二条发展专项的申报:

(一)省科技厅每年6月发布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

(二)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科研院(所)通过“湖南省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上网填报《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申请书》;

(三)项目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专项项目申请书,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第十三条发展专项的立项程序:

(一)形式审查。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在项目申报受理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技术评审。组织专家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后,作为备选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三)预算评审。组织专家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从预算来源、支出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与预算支出相应的实物量等方面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独立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结果作为经费配置的重要依据;

(四)审定立项。参照专家技术、预算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和资金配置建议,按相关管理程序报批审定立项,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发展专项在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科技厅研究审定后方可执行调整、变更或中断,否则不通过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影响到项目研究内容和实施进度的;

(二)技术、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三)配套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研究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五)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发展专项在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结题验收。一般项目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验收,重点项目进行财务和综合验收。

第十六条发展专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验收。对通过财务验收的重点项目,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进行综合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计划任务按照项目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要求已经完成,经费使用合理规范,为通过验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计划任务完成率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既不提出验收申请,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

5、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6、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7、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8、专家验收组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发展专项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发展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涉及保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展专项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均应标注“湖南省技术创新发展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确认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发展专项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发展专项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管理基础上,对实施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中期检查以项目当年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通过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采取汇报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实施评估和财务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进展情况、人才团队建设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取得的初步成果和效益、存在的问题和具体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中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种,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滚动支持的主要依据:

(一)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按计划继续滚动支持;

(二)评估结论为整改的,应当按照检查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省科技厅;

(三)评论结果为不合格的,除不可抗拒因素之外,应视具体原因调整计划,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不能完成任务的,或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中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发展专项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要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综合管理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发展专项项目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及绩效考核意见由省科技厅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两个月内改进存在的问题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发展专项项目。

第二十八条发展专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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