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维持。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专利资助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一) 专利权属清晰无纠纷;
(二)申请资助和奖励的专利第一专利权(申请)人联系地址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
(四)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资助;
(五)当年按时缴纳年费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按当年应缴年费的50%给予资助;
(六)对企业和个人引进转化市域外有效发明专利,给予相关人员每件2000元奖励。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应当在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或缴费或引进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七条对部分专利权人不继续缴纳年费且愿意将专利权与益阳市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共享的,给予年费、恢复费、转让费等相关费用资助,中心与专利权人签定专利权共享合同,该专利转化实施所产生的收益按30%归中心,70%归原专利权人。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供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年费资助需提供缴费发票复印件;引进市域外有效发明专利奖励需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及双方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和奖励资金发放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材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伪造凭证、套取资金的,依法收回资助和奖励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