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有效激励发明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区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益阳市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设立“资阳区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或发明人进行专利的申请、授权和维持。
第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的资助和奖励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报主体:
(一)注册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户籍在本区的自然人;
(三)户籍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
(四)户籍不在本区的驻区高校学生及本区中小学在读学生。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专利权属清晰无纠纷;
(二)专利权人联系地址必须在本区内;
(三)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
(四)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资助;
(五)对企业和个人引进转化区域外有效发明专利,给予相关人员每件2000元奖励;
(六)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奖励10000元;
(七)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在5件以上的,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超过30%的,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给予适当资助奖励。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阳区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需提供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引进的发明专利需提供知识产权部门认可的许可备案合同;
第七条 申请人向区知识产权办提出申报,提交相关材料。区知识产权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统一发放。专利资助申请人就同一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第八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发放情况的督促检查,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申请人对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凡申请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骗取资助金和奖励的,一经发现,由区科技局全额追回资助金或奖金,并取消3年内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资格。
第十条 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金额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资阳区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同时废止(益资政发2011年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