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发〔2022〕2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纾困增效”专项行动的通知》(湘办发电〔2021〕68号)要求,服务企业精准对接科技创新政策,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扎实推动科技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支撑作用。现将《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推动科技政策扎实落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全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支撑作用。重点落实以下十条政策:
一、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对当年立项的省科技重大专项每项支持不低于1000万元;“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不低于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的揭榜协议(技术合同)总金额4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支持分别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
二、实施企业人才引育资助政策。2021年至2023年,共支持1000家企业引入1000名特派员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合作,每个企业资助 20 万元;对企业申报并获得立项的湖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等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特别优秀、贡献巨大的团队按“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综合支持。
三、实施企业平台能级提升政策。对企业已有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年度评估为优秀的,给予财政资金项目激励;对企业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00万元的支持。
四、实施企业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立项项目分别给予100、50、30、1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赛一、二等奖和全国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直接认定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对上一年度已获得一定投资额度的省级参赛项目,可直接晋级半决赛,并择优推荐晋级全国赛。
五、实施企业科技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条件的企业,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区域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1进行补偿,总体补偿资金不超过80%,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六、实施企业研发奖补政策。对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结合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增量、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分层分类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年度最高奖补1000万元。对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七、实施企业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政策。对将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湖南省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企业,按照5%的比例进行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使用加盟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而产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按政策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九、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更大力度实施创新主体增量提质计划,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
十、落实企业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