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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省级工业园区: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一手抓防疫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保障防疫物资生产

(一)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可延缓申报,予以减免;对重点联系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申请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申请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三)省重点联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保供造成原材料、物流、用工价格上涨的成本增加部分,经核定后,申请省财政给予应急生产专项补助。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六)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八)对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转贷、调整还款计划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纳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减100个基点。

(九)疫情期间,对纳入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取消实物反担保要求,只提供股权质押和连带责任担保。同时,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按照1%收取,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按照1.5%收取,免收一个季度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及时做好续保工作。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及时进行代偿,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

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十)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十一)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指标由原“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企业标准为60%)。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急需医药物资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用工稳岗补助,补助标准为:吸纳就业1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吸纳就业30人(含)至100人(不含)以内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征缴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延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十三)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内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对经考核达到培训效果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定点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职业(工种)培训标准和学时要求,制定线上培训实施方案,通过自有网站和第三方培训平台等途径, 搭建线上培训课堂,帮助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达到培训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四)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我市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急需医药物资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五、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十五)在落实属地责任的前提下,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为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口罩需要确有困难的,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物质保障组根据需要免费提供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全市范围内各复工复产企业免费发放预防新冠肺炎中药,以实际从业人数按需领取相应人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医院负责责任区域内企业中药饮片的提供。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各定点中医药留存领取记录备查。按“政府鼓励、专业支持、企业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复工前员工新冠核酸检测,检测费用由企业负担50%(企业不得要求被检测对象个人承担)、政府补贴50%。

(十六)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免收,后段视情况适当减免。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户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运营方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六、其他

(十七)因疫情发生法律纠纷的,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参与专业调解或提供诉讼服务等法律援助。如需提供公证的,市、县公证处免收公证费用。

(十八)疫情防控期间,市交通运输局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人员返岗、原材料、货物等的运输保障。

(十九)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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