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传来喜讯,由益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成功调解并报送的一起典型商标权纠纷案例,经严格遴选,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解纠纷”典型案例库。这标志着我市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特别是运用非诉讼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探索与实践,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认可,也为全国同类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有益“益阳经验”。
基本案情
某服装公司生产的T恤、卫衣、外套、帽子等属于亲民潮牌,其商标为国内外知晓的时尚品牌。2025年,某服装公司发现王某经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未经许可,在商品链接名称、宣传图、详情页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对外销售带有其商标的假冒商品,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某服装公司认为某电商平台店铺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品牌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商平台店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与个体经营权益平衡,为高效化解纠纷、降低双方解纷成本,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提供业务指导。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通过全流程在线调解方式递进式推进以下工作:
第一步:共情释法,建立信任。经初步沟通,王某认为自身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主张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对调解工作抱有较强抵触心理。调解员以“先解心结、再明事理”的思路推进,首先以创业经营不易为切入点共情交流,耐心倾听其诉求和顾虑,缓解其对立情绪,打开沟通渠道;随后,调解员结合案件实际对比释明调解优势,相较于审理程序周期较长等现实情况,先行调解具有可快速推进、大幅降低经济与时间支出属性,同时客观分析诉讼可能结果以及可能对店铺商誉的影响;最后,调解员结合生活实例向王某释明《商标法》第57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规定,逐步纠正其认知误区,让王某理性认识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为后续调解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第二步:厘清焦点,平衡利益。调解员通过前期与双方沟通,查阅案件材料,梳理诉求,归纳争议焦点:1.某服装公司对涉案商标是否享有专用权;2.王某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若侵权行为成立,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将公证保全证据材料示明王某,并向王某阐明商标权利人的保护诉求,王某虽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但在赔偿金额上与某服装公司存在较大分歧。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方向,进行双向背靠背释法:一是向某服装公司说明王某店铺规模不大,涉案商品实际销量难以精准核算的客观情况,结合同类案件调解案例,引导其合理主张损失金额;二是向王某阐释《商标法》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明确其需承担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范围。最终,经过多轮沟通,某服装公司同意在王某停止侵权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赔偿诉求,王某也明确表示愿意下架侵权商品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步:在线促和,案结事了。在双方均有和解意向的基础上,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开展视频调解,围绕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细节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过程中,王某主动提及自身身处电商服装经营圈层,身边人员也未意识到此种行为构成侵权,愿在纠纷解决后向圈内同行及亲友普及商标权保护知识,避免同类侵权行为发生。调解员对此予以肯定,并通过平台在线拟定和解协议。在调解员在线见证下,王某当日履约,某服装公司实时反馈收款确认信息,纠纷得以高效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王某所经营的某电商店铺于和解当日一次性向某服装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元,同时删除侵权商品链接、撤除侵权标识。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57条、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解纷要旨
本案系电商店铺经营者违法使用商标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既关乎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影响电商平台规范运营秩序,更关系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构建。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构建“法院指导+专业调解+普法延伸”的联动解纷机制,法院立足指导调解职能,引导调解员梳理核心诉求、锁定争议焦点,为高效解纷锚定方向;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坚持以法律为准绳,针对赔偿数额这一焦点问题,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及双方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找准利益平衡点,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合理赔偿数额,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约。调解过程中,采用全流程在线调解方式,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完成证据交换、调解协商、协议签订、履行核实等环节,切实减轻当事人跨地域奔波的解纷成本。同时,通过“个案调解+行业普法”的延伸效应,促推形成“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做到“案结事了、权清业兴、市稳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