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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由技术卖方和中介方申请登记,不得重复登记。技术卖方、中介方没申请登记的,技术买方可以根据需要向当地认定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四条 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负责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业务直接对市科技局负责。
第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政策给予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它格式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登记时应审查该中介方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要求在合同中载明中介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的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法律认定包括合同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关系及签约程序的合法性;技术审查包括鉴别合同的性质和类别。
(二)分类登记
分类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可行性报告、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技术服务(一般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1、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技术开发合同允许的一定数量的硬件列入技术性收入)。
2、核定技术性收入:履行合同所获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等。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存档,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之日内补正,再行申请登记。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或有特别约定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由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再行登记。
第三章 登记机构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要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和1-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机构必须有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认定登记证明,并得到省科技厅认可。
第四章 登记人员
  第十四条 登记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三)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核定技术性收入;
(四)进行技术合同的统计工作并报送相关部门;
(五)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登记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效率。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中专及相当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较广泛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登记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证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登记员的工作业绩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登记机构配合有关部门退回违法取得的相关优惠待遇,依法追究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登记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管理不善,统计失实,违规登记,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直至取消登记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泄露当事人和国家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按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登记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登记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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