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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相关方可享受什么政策

根据《民法典》第843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对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形式上、技术上进行核查,对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以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做出结论,并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的专项管理工作。

近日,上海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第三条“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落实”列举了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相关方可根据实际享受的相关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减免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税〔2018〕58号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奖酬金提取。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奖酬金,奖酬支出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六)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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