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联合党...
高新区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
市科技局杨茜一行来分市场...
分市场组织专家到赫山区开...
围绕高质量发展,助推分中...
我市举办“农产品加工成果...
市高新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参...
益阳市成为第5个有效发明...
省有色金属学会益阳服务站...
我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积...
   首页  >>  法律服务  
 
案例分享(一)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1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8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协会地址:益阳市中南科技创新产业园  联系电话:0737-4216308
    Copyright @ 2015   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版权所有  湘ICP备16012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