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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
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入职1年后陈某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一个月后,公司书面答复因陈某部分款项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陈某的辞职,同时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仲裁委做出裁决支持陈某决定,公司不服决定上诉,法院支持仲裁结果,但公司迟迟不肯开具离职证明,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因公司未提供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而导致陈某8个月无法继续就业的经济损失15万元。
刘建华律师: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离职是通知,不是申请!公司想挽留员工、强留员工进而在员工的离职流程上设障碍、拖、甚至“不同意“离职,会给公司带来法律纠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员工离职应尽的义务:
1、员工离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同时配合企业做好工作交接(试用期则是提前3天),企业可以根据交接情况最长达到30天内“放人”。
劳动法规定,如果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者(蒸发、自动离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情况的,企业可以追究责任,同时提前30天通知在这30天内仍然属于企业员工、仍然需要工作,工作内容仍然受到管控,交接也是工作内容一部分,企业应做好30天的安排与督促。
有些企业会考虑用扣发工资的方式对“闪离”、“自动离职”的员工,这种情况慎用,扣押工资无论如何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除非是员工有携带公司财产或造成财产损失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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