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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案例:

        电视大学专科学历的彭先生在向益阳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履历时弄虚作假,使自己摇身成了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生。201511月,彭先生成功应聘入该公司担任营业部部长,月薪人民币8000元。20179月,公司发现后,以彭先生申报的履历有假、所提供的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是伪造的为由解除了与彭先生的劳动合同。20179月,彭先生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18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向彭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彭先生2005年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彭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彭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经查证,彭先生向公司提供的确为假文凭。因此,公司以彭先生隐瞒真实学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无须向彭先生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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