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国家《中国制造2025》战略目标,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开放崛起战略,实现三量倍增、三大跨越的目标,促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千亿级”产业园区。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益阳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支持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科技为主的前沿科技产业和以高端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新兴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等新引入或扩建、技改项目。 
	二、支持措施 
	(一)支持外来增量引进 
	1.落户奖励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等制造业企业(含新增项目落户园区),正式落地开工建设后,分别按不低于12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进行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整体(包括行政总部、生产总部、财务结算总部、销售总部)落户园区,签订协议后快速投产(征地项目1年半内投产,租赁厂房项目半年内投产),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0.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400万元、200万元。 
	2.搬迁补贴 
	市域外整体(包括行政总部、生产总部、财务结算总部、销售总部)搬迁至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且原企业年产值在0.5亿元以上,税收在300万元(出口退税部分除外)以上的企业,按搬迁前一年企业所缴税收总额的30%-35%给予搬迁扶持。 
	市域外单个项目搬迁至园区符合“补链、增链、壮链”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投产第2年年产值达到0.5亿元以上,税收在300万元(出口退税部分除外)以上的企业(项目),按企业(项目)投产第2年在高新区所缴税收的25%-30% 给予搬迁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搬迁企业新采购国际、国内先进的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3D打印)、高档数控机床、智能仪器仪表与试验设备、成套智能制造装备,用于实现生产过程柔性化、智能化、高度集成化,且采购总额0.5亿元以上,一般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重大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20%。 
	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及生物制药类搬迁企业自建厂房或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需建设万级以上高标准无尘车间的,按企业万级以上无尘车间装修投入(不含办公设施、设备)金额的30%给予补贴,重大项目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50%。 
	享受搬迁补贴的企业在高新区存续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如5年内企业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低于园区扶持资金额度的,企业在搬迁或注销前,应将园区所扶持资金与企业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差额退还给园区。 
	3.带动产业配套补助 
	重点骨干企业入园后能带动3家及以上配套企业落户园区,且投产后每家配套企业年产值分别在3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重点骨干企业入园后新增采购园区内3家以上企业配套产品,且新增采购产品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采购金额的2%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租金补贴 
	新引进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企业,投产后一年内成为规模工业企业的,租金按区管委会公布的厂房租赁市场价格的50%收取。 
	年纳税额度分别达到100元—200元/平方米、200元—300元/平方米、300元-4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以上的,租金再分别按年租金额度的30%、50%、70%、100%标准补贴。 
	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类高新技术企业可免租2-3年。 
	5.收费补贴 
	新引进征地类工业企业所缴纳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用水、用电、用气开户费,在项目按合同约定投产后给予所缴费用额度的50%奖励,按合同约定税收达标后再给予所缴费用额度的50%奖励。 
	新引进租赁厂房工业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根据企业需求由园区配套到位。 
	6.培训资助 
	支持企业用工和职工培训。新引进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后,当年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由人社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人社部门按政策予以资助。 
	7.用地支持 
	项目用地对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省、市相关规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充分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8.其他 
	特别重大制造业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高端医院、学校、酒店及特色文化旅游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支持。 
	(二)支持现有存量壮大 
	9.社保补贴 
	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缴纳社保。对当年正常缴纳企业负担部分金额在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10.入规奖励 
	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当年新纳入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含学校、医院等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11.物流费用补贴 
	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物流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产生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 
	12.技改补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不含按照合同约定应完成的投资及软件购置费),当年设备投资达到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凭采购设备凭证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贴。 
	13.销售收入增长奖励 
	对园区内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4.贡献奖励 
	年财政税收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贡献奖励,具体标准按《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税贡献奖励办法(试行)》实施。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15.出口创汇奖励 
	在我区注册的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额实现“破零”的,根据贸易额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10万美元以内(含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10-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1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一般贸易进出口额当年实现增量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0.01元人民币每1美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如同时属于上述奖励范围的,按金额最大一项进行奖励)。 
	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当年实现增量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0.015元人民币每1美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如同时属于上述奖励范围,按金额最大一项进行奖励)。 
	16.企业提质升级奖励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通过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 
	获批进入工信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补助1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获批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20万元。 
	获批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获批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17.兼并重组奖励 
	收购或兼并重组园区内停产企业(限征地企业)的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并成为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实际交易额度在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18.融资贴息补贴 
	规模工业企业当年新增贷款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 
	三、支持程序与各部门职责 
	(一)支持程序 
	1.申报原则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不报不奖”的原则。 
	2.申报时间 
	受理时限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30日,其中有合同特殊约定的即时办结。 
	3.申报资料 
	项目单位应该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和真实性承诺书,具体申报资料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局将商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申报实施细则。 
	4.审批程序 
	初审→审核→公示→兑现。 
	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区工委、管委会审核,经审核的项目在高新区网站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分局行文,区财政分局根据文件核发奖励、扶持资金。 
	(二)部门职责 
	经济合作局牵头负责企业落户、企业搬迁、产业配套、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合同的签订,负责出口创汇、财政贡献、租金的审核。 
	产业发展与科技局牵头负责物流、技改、产能、入规、提质升级等方面奖励的审核;会同财政分局下达奖励扶持资金。 
	资产管理部牵头负责融资贴息补贴的审核。 
	企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行政事业收费和水、电、气补贴的审核。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分局牵头负责培训、社保补贴的审核。 
	区财政分局负责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与审核、监督检查。 
	四、有关事项 
	(一)对于1-4项奖励(补贴),根据企业(项目)具体情况,在企业(项目)入驻、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等阶段分次支持到位。 
	(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项目单位应该在变更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济合作局,经济合作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工委、管委会研究。 
	(三)产业发展与科技局会同经济合作局、区财政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已申请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进行验收。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在资金申报、审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措施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最优政策,不重复支持。如高新区原政策(合同)与本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本政策。 
	(五)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内”则不包括本数,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本政策由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印发